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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扎几个针眼要定故意伤害罪几乎不可能 法律人士称轻饶施暴(2)

2017-11-25 13:45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心理创伤带来的大多是儿童心理问题的潜伏和后期可怕的爆发,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最容易被忽视,只有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对儿童的有效保护。”王亮说。
    惩治力度不够预防效果不佳
    “虐童”事件何以如此高发?
    在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教授看来,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与当前婴幼儿教育师资力量和保障不到位、人们对儿童校内安全的忽视、立法及监管相对缺失等多种因素息息相关。
    不过多位受访者均告诉记者,在众多因素中,对“虐童”施暴者的惩治力度不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王亮举例说,如法律对“虐童”施暴者仅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这样的惩治力度显然不够,进而也会带来预防效果不佳。
    王亮认为,在对“虐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对儿童性侵犯罪者的一些处罚措施,如美国在其公民的护照上对有儿童性侵犯罪前科的人予以标注“公示”,一些国家还对有此类严重儿童犯罪记录的人员处以终生禁止从事与儿童相关行业的“禁止令”,更有甚者对犯罪记录人员接近校园的物理范围都有所限制。这些举措,一方面对其本人形成足够的制裁,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
    “除对施暴者本人的惩治外,对其所在单位也应给予足够的处罚,包括严重情况下吊销其所在校园的营业资质等,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其进行有效监管,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王亮说。
    张蕾也建议,要严厉打击幼儿园“虐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力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推出存在虐童现象幼儿园及行为人的黑名单制度,倒逼监管力度的加强。
    “如今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成立了独立的机构,专司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工作,犯罪预防是未检机构的重要职能。作为未检检察官,我们也在尝试通过法治巡讲、家长课堂、教室课堂等方式,一方面让家长增强儿童防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对学校和老师进行法治教育引导,以此强化相关人员的守法意识,警示其不要触碰红线。”王亮认为,鉴于“虐童”事件大多会给涉事儿童带来不可磨灭的严重伤害,因此预防的意义与价值显得尤为重要。
    姚建龙还建议,除检察机关外,公安机关也应更多地介入到儿童保护的工作中来,如日本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专门的少年警察机构,我国也可以借鉴此举,以进一步提高办理“虐童”案事件的专业性。
    “‘虐童’是阳光底下最罪恶和卑劣的事,必须要严厉打击。”姚建龙语气凝重地说道。
    法制网北京11月24日讯(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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