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颁布实施
本报讯 11月1日,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启动仪式暨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在石家庄市举行。 《条例》共九章,分别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解决、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对预付消费、住房、物业、共享单车等15个重点行业和消费方式作出规定,并对消费领域常见的欺诈行为进行列举,明确了8种消费欺诈行为。 河北是中国消费维权组织的发祥地,我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诞生在河北省原新乐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颁布实施,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工商局随即成立《条例》修订小组,着手起草、调研工作。为保证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省消协认真研究,积极推进,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就重点问题与有关厅局反复沟通协调,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条例》于今年7月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自11月1日起实施。(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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