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把司改连成"线"、形成"面"、组成"体"(2)
陈卫东:虽然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都已出台,但仅依靠制度本身的改革很难确保改革的生命力,相应的配套和保障措施都必须跟进到位。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强调改革的整体性、配套性和保障性,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全面、系统、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巩固现有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激发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改革的整体效能。例如司法责任制改革,其核心为放权给办案法官、检察官,但要保证该制度顺利运行,还必须在细化权力清单、明确分类管理、落实追责机制等一系列综合配套工作上下足功夫。 卓泽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此前的四项基础性改革,是有密切关联的。第一,已开展的四项基础性改革是综合配套改革的良好基础,新的改革中必须巩固这些既有成果。第二,综合配套改革是深化改革,深化改革就是往前走,而不是走回头路。综合配套改革就必然是既有改革的深化要求和必然发展。为此,我们就要为综合配套改革确立更高远的目标、拟制更全面的方案、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推进这一改革。 冲破利益藩篱,将司改进行到底 记者: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可能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又该如何应对? 王亚新: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个整体来讲,现在“四梁八柱”的基本框架已经立起来了,但是还需要让改革的成果更加丰满。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则是在一步步解决基础性改革中仍然存在的某些技术性问题。任何改革一到细部、到提升完成度和均衡度的阶段,遇到的难度往往不小。“细节决定成败”,讲的就是这些配套的、综合的改革,有时甚至会“按下葫芦浮起瓢”,解决这个问题又产生新的问题。但是对于这些问题,只要有决心和耐心,投入的力量资源足够充分,都是能够解决的。 陈卫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首先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其次,司法改革的方案出台之前,必须反复论证和科学评估,根据所针对问题的特点分层级、分阶段地有序推进,力求行之有效;再次,改革方案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另外,我认为还应当构建评估体系,确保改革成效。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实践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至为关键。因此,应当建立起科学、中立、客观的评估体系,以第三方评估为主要手段,针对特定改革内容进行评估,及时向决策机关反馈信息、报告问题,助力改革措施取得实效。 卓泽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首先面临的是认识上的挑战。一是误以为改革已经到了该停步的时候,不思进取,不谋深化。二是把改革中因不配套、不彻底导致的问题归结为改革本身的问题。 要深化综合配套改革,还必须着力解决司法改革的内外部体制机制问题。从外部来讲就要改革多个方面的体制机制,使之与司法机关的各项权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相衔接。从内部来讲,必须着力解决法律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问题,将各个法律权力的属性厘清,各归其位、各行其权、各负其责。(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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