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砍单"消费者怎么办? 专家:恶意取消要担责(2)
此外,京东也规定以商品实际发货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京东用户注册协议中提到,销售商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只有在销售商将商品从仓库实际发出时,方视为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 闫毓珊认为,网站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若经营者以不合理的理由取消订单而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话,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也不合理。 专家认为商家有提醒义务 恶意磋商要担责 “在合同关系中,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对合同的成立进行约定,而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过度强调意思自治会进一步加剧网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闫毓珊说,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合同成立的规则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很难与经营者达成任何实质意义上的“约定”。 薛军表示,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对网购合同成立问题进行约定,原则上是合理的,如缔约双方约定,以商家发货视为合同成立时间,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不过,薛军进一步表示,像这种涉及合同成立问题的条款,又显著不同于通常的约定,商家具有明确的提醒和通知义务。如果相关条款“藏”在很长的文本之中,消费者很难发现也不能理解,这意味着商家没有尽到相关义务。 记者注意到,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读和下载。 “个别消费者被取消订单正常,大规模的‘砍单’需要引起注意,要提防恶意磋商。”薛军举例说,在集中打折和促销时,商家为吸引顾客大量接单,但事后又大量取消订单,这就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恶意磋商。“因恶意行为进行磋商导致对方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他认为。 北京消协调查数据显示,仅占比1.03%的受访者选择了起诉维权。对此,薛军分析说,这与消费者受损害小、维权成本高等有关,他进一步表示,大量“砍单”发生后,电商平台有责任约束和管理商家存在的不诚信行为,如降低信用等级等。(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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