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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出事故 保险应不应赔?

2017-11-05 13:51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司机李先生在开顺风车时遭遇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损毁,李先生曾为自己的车辆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他提出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赔付。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于网约车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李先生被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昨天此案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双方对于顺风车属于营运还是互助分享性质等问题发生分歧,此案昨天并未宣判。 
  事件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至法院 
  原告李先生诉称, 2016年11月,他在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含车损险、三者险等),被保险人为本人,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6万余元,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 
  2017年7月19日上午,李先生驾驶小轿车于通州区某地发生事故,当时车辆与路中间隔离带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护栏损坏,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为单方事故。7月底,经保险公司认定,车辆严重损坏已达报废程度,李先生亦同意事故车辆按报废处理。 
  2017年8月8日,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向李先生出具《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告知李先生不能进行赔付。李先生随即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太平洋北京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6万余元,赔偿道路护栏损失费3000余元。 
  争论 
  顺风车是否算营运成案件焦点 
  昨天,此案在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顺风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成为案件焦点,被告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在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然而此次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处于网约车营运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李某事故中的损失不予赔付。 
  李先生对顺风车的性质持相反的态度,他表示其没有改变车辆用途,自己平时还是以自用或者家庭使用为主。且根据北京市交通委的认定,顺风车属于“互助”性质,只要每天不超过两单,就不能算经营性质。自己这半年来,顺风车接单次数日均不足一单,没有超出规定数量。 
  顺风车是否比自用增加了风险?双方就此方面也产生了分歧。原告李先生认为,顺风车搭载的都是顺路的乘客,顺风车的行驶路线和行驶里程没有变化,无论有没有找到搭顺风车的乘客,都未增加行驶风险。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虽然原告主张都是顺路,但是顺风车行驶过程中,顺风乘客与司机的路线不可能完全重合,是否改变路线需要依据顺风乘客的要求而定,属于不确定状态,不可能完全不改变原有自用的行驶路线。此外,一般家庭自用性质的车辆都是搭乘家庭人员或者朋友,顺风车搭乘人员为陌生人,难免增加使用风险。 
  保险公司还表示,根据滴滴平台记录显示,李某除了接单顺风车业务外,还接过几单快车,快车具有营运性质。此外,车辆虽然在滴滴平台中登记,但是司机身份并未绑定。保险公司有理由推测驾驶人员不局限于李先生本人。在乘客人员、甚至实际驾驶人都不确定的情况下,车辆使用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李先生对此表示,其在投保期间没有进行过快车运营,只从事过顺风车接单业务。昨天此案并未宣判。 
  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朱教授表示,对于网约车中的快车和专车而言,性质应该属于营运,如果自用车辆转为快车这种营运用途,应当向交纳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明示。根据之前的一些判例,司机在从事快车业务中发生事故,由于之前没有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明示,保险中的车辆用途依然是自用性质,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决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当然,此时滴滴为快车或者专车车辆额外购买的保险会起到作用,滴滴有时会先行赔付,并保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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