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智能可以为司法人员做些什么(2)
那么,为什么不将酌定情节提升为法定情节?因为法律有着其固有的缺点:滞后性。如果将所有酌定情节全部提升为法定情节,那这种法律注定是迟缓而残缺的。人类司法史由证据法定发展到自由心证,正是建立在正视法律种种局限的基础之上。然而在法律之外,每一个个体偶发的行为,却无法快速、全面地融入法律,这就导致了人类智慧——或者说算法的浪费与重复建设。 令人欣喜的是,计算机的到来改变了这一切。人类彼此独立,思维无法互通,同时容易遗忘——但机器不会。如果所有承办人将每一次面对酌定情节时的思维碎片记录到同一个计算机网络,那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数据量的增加,关于确定酌定情节的维度就会渐渐汇成大数据,从而对新的量刑建议形成提示,以帮助办案人员完成算法设计所需要的数据积累。一旦新的算法设计完成并录入计算机,新的关于量刑建议的人工智能也便形成。 具体到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承办人便可以将所有“维度”的数据在办案的过程中录入计算机。比如,是一般犯罪还是暴力性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集团犯罪,是初犯还是偶犯,是过失还是故意……而一旦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相应的“维度”可以即时在计算机中新增,计算机会如同搜索引擎一样自动识别、归类录入的数据。 这一过程事实上也是连成一体的计算机将多人联结成了一个整体:一个人的思考便是多人的思考,一个人的数据选择便是多人的数据选择。计算机辅助人类跨越了交流障碍、遗忘曲线与情绪波动的影响,既能够填补法律与世界相脱节的制度空白,也能够保持不同地区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的同一性。 更直观的说法是,计算机可以穷尽所有数据,这种强大的算力弥补了人脑的不足,从而使传统时代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出现一次的算法革命加快到每个月甚至每天一次。人工智能所提供的,正是法定与酌定的空间地带最缺的速度。 但是,人工智能毕竟只是工具,它还无法代替人类思考。从量刑建议权的人工智能化路径来看,人工智能能为检察官所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但凡可以被“维度”化的司法工作,人工智能都可以做到,至少,能让检察官更方便地做到。当然,数据中所包含的信息哪些才是真正有用的,最终还是需要人类去判断,谋杀与激情杀人哪个恶性更大?这样的问题,从目前来看,计算机解释不出来,它所拥有的只是一个答案。这种答案只能源于数据录入,源于检察官的数据“选择”。(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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