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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2)

2017-11-05 13:36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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