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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反弹率高 环保部拟限制地方环保自由裁量(2)

2017-11-02 19:19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办法拟定停产整治期限为三个月

  就《办法》的修订内容,环保部表示,征求意见稿吸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成果,增加无证排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等情形;同时,与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要求衔接,在第六条中增加因超标排放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多次超标的情形。

  “规定了停产整治的期限要求,其中对无证排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因超标排放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多次超标的情形规定停产整治的期限为三个月。”据环保部介绍,与此呼应,在第17条中增加排污者“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结束后”才能进行整改完成备案并解除相关措施的规定,在第4条中增加对限产、停产期限的信息公开要求,从而完善整治期限的制度设计。

  《办法》实施以来,基本没有适用“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而被停业、关闭的案件。同时,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反映后督察以及在解除相关措施后30日内进行跟踪检查的规定,束缚了执法人员手脚。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环保部删除了后督察、跟踪检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作为适用停业、关闭的情形。(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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