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废止 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
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此举旨在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为下一步深化改革铺路。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至此原先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统一征收增值税,意味着我国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为巩固和扩大营改增大幅减税成果,必须修改相应法规,并重新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一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口粮食、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同时,目前对部分行业实施的过渡性政策保持不变。 根据会议,考虑到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草案明确,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经国务院同意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分析人士指出,修改相应法规旨在进一步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为下一步深化营改增改革铺路。 作为本届政府最重头的财税改革举措和减税政策,营改增试点五年来累计减轻企业税负1.7万亿元,带动税基扩大和就业增加,促进行业管理更加规范,并有力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了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动能加快成长。 不久前国务院举行的营改增工作座谈会明确指出,巩固和扩大营改增成果,要坚持问题导向,继续完善政策。其中,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实质上已取消了营业税,要尽快启动有关法规改废工作,以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同时,要抓紧推进增值税制度后续改革。(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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