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办公用房建设资金不得接受捐赠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公布 办公用房建设资金不得接受捐赠 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自12月1日起将被全面箍上“金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条例》,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赞助或者捐赠;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条例》规定,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条例》明确,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根据《条例》,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 《条例》规定,机关、人民团体有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张维)(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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