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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为“超生即辞退”支撑时代行将终结(3)

2017-10-25 13:47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有部门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未赋予地方立法机关增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权力。因此,广东、云南、海南等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进行修改。还有部门认为,实践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开除或者解聘的职工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或者国企职工,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并不会受到类似处罚,这种规定是长期以来要求国有性质单位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表率性行为,鉴于此,这些地方规定是否取消取决于国家今后是否继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态度和决心以及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
  与此同时,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没有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不存在问题。理由是:首先,这些地方立法都符合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不能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为评判地方条例相关条款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效力原则。其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中的“纪律处分”是一个宽泛概念,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广东在内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并未超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和范围,也并未缩减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而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终一锤定音
  一方面要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就业权和劳动权。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呢?“超生即辞退”的地方性法规究竟该不该废止呢?
  收到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同时书面征求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最终给出了答案。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40多年,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效缓解,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为实现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和基础性支撑。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出现重要转折性变化,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趋势从国家战略层面对调整计划生育政策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修改,为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提供法律支撑。2016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明确提出,面对人口发展重大趋势性变化,必须把人口均衡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努力实现人口自身均衡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我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实行初期地方立法走在了前面,在当时人口控制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有的地方规定了较为严厉的管控措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地方立法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发挥了独特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近年来,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为了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地方立法应当积极主动适应党中央关于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政策精神,用法治思维探索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按照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中与改革方向和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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