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职工超生即辞退”说法可取吗? 专家:违反劳动法(2)

2017-10-25 13:46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从2016年元旦正式实施“全面二孩”以来,该项政策的实施时间已超过一年半。但二孩政策的红利却一直没有释放出来,生育率没有出现想象中的大幅提高,在王全兴看来,地方立法中仍保有“超生即辞退”的规定是重要原因之一。“对违规超生者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精神,与国际劳动标准的男女平等精神不符,也与新形势下国家计生政策转型的取向不符。”王全兴说。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很早就关注到这一问题,但一直以来王全兴却并没有找到合适有效的途径把意见反映给相关部门。在一次论坛上,他与另三位专家又探讨到这一问题,几人决定尝试着走备案审查的途径。随后,几位专家就这一问题搜集了各省人口与计生条例,综合各方意见,在修改几稿的基础上,历时两个月形成审查建议稿。
  专家建议,对广东、云南、江西、海南、辽宁、贵州、福建等七个省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增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规定予以审查。具体主要提出四方面的审查建议: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属于封闭列举式规定和纪律处分基准性规定,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得增设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二是计划生育关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属行政法范畴,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社会法范畴,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违反其对国家的公民义务,而不是违反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以干预劳动关系的方式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混淆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是法律手段运用的错位。三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背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精神,女职工违规生育的,有权受到包括不得歧视性解雇在内的特殊劳动保护。四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与新形势下国家计生政策转型的取向不符。
  今年5月,4位专家将审查建议稿递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让几位专家没有想到的是,4个月后,此事就有了结果。“这释放出十分积极的信号。如果没有备案审查制度,那这件事情就不好处理。现在通过这个途径,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不但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也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意义重大,对国家政策顺利落实也有很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这个结果,王全兴倍感满意和欣慰。
  地方性法规是否该修改各方看法并不一致
  收到审查建议后,按照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函告了上述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要求其作出说明。从反馈的意见看,各方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除辽宁、贵州两个地方人大常委会表示将适时启动对条例的修改程序之外,其余五个地方人大常委会表示了异议。
  有的省提出,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开除或解聘的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职工,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普通劳动者,这是对体制内超生人员的从严管理,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并不抵触。条例规定出台多年,超生“双开”处理形成了一定社会共识,建议对此问题的研究处理,本着尊重历史、有利稳定的原则作慎重考虑。有的省认为,虽然以“全面两孩”政策替代了“独生子女”政策,但仍明确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不能动摇。有的省反映,当前本省人口出生率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控制形势依然严峻,该规定对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专家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实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协调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