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机关全面有力护航经济发展(2)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贸易投资、跨境并购、能源资源合作等日益频繁,涉外纠纷随之而来。“要全面贯彻法律平等原则,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中,9次提及“平等”保护。 近年来,全国法院公正高效审结了“加百利”油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股东出资纠纷案、德国蒂森克虏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等一批涉“一带一路”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营造了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 对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认可金融机构开具独立保函的效力,确定裁判规则;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查明机制;鼓励自贸区发展国际仲裁、跨境电子商务等行业创新性经营模式……一系列司法举措满足了中外市场主体需求。 检察机关在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依法惩治危害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产业合作以及贸易园区建设、工业转型升级等领域和环节的犯罪,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 驼铃相闻,舟楫相望。古丝绸之路跨越千年时空,开启了新的程航。我国政法机关用法治这一社会最大公约数,为这一伟大航程注入了强劲动力。 燕赵大地气象新,协同发展春潮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利益分配等的重大调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跨区域的法律纠纷。最高法发布《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就服务京津冀经济发展提出18条工作举措,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6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又决定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新设立7个新的自贸试验区。 今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依法惩治涉自贸试验区的走私、非法集资、逃汇、洗钱等犯罪行为,为自贸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助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这是主动求变、转型升级的5年。党中央高瞻远瞩,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主动求新求变中,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实现新的跃升。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供给侧改革的关键,就是加快淘汰“僵尸企业”,挽救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法院成为治疗“生病企业”的医院。 2016年2月,最高法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推动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同时,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以推动“僵尸企业”的清理,努力维护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 建立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机制,对企业分类评估、分别处置,对能救治的企业多用民事调解、执行和解手段,以闲置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或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法院在采取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为办理好破产案件,不少地方设立了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广东成立全国首个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北京唯一独立编制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设立民四庭,专业审理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等案件。 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必答题。2016年3月,最高检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8条意见。同年,各地检察机关紧盯国企改革重点岗位、关键环节,依法查办国企改革中贪污、贿赂、私分国有资产和监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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