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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促进公平正义司法保障新进展 ——最(2)

2017-10-13 22:41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问:《办法》对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在动力。为此,《办法》对进一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规定知情权。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二是规定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三是规定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是规定申请出庭作证权。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五是要求尊重律师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六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规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要求公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问:《办法》对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作了哪些规定?

  答: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长久保证。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还存在执业不够规范,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刑事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只有提高律师辩护质量,才能使律师辩护全覆盖真正发挥作用。为此,《办法》一是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对辩护律师会见、阅卷、庭前准备、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二是对律师辩护纪律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三是加强辩护律师监督指导。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辩护律师的监督指导职责。

  问:《办法》准备在哪些地方开展试点?

  答:《办法》规定,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问: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将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认真学习《办法》。试点省(直辖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专门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办法》精神上来,积极而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二是要细化工作措施。各试点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完善配套保障政策,强化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刑事辩护职能作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三是要建立协调机制。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形成贯彻落实《办法》的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四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密切关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试点工作情况,各试点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每半年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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