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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金山检方统一办案标准破解环保司法难题

2017-10-09 18:1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在城郊一个不起眼的院舍里,几间平房前杂乱地堆放着数十个大铁桶,里面装满了废机油,地面的泥土成深黑色,旁边河流水体呈黑褐色,河面上漂浮着黑色的油污,散发出一股刺鼻难闻的气味。这是一起非法处置废机油案的案发现场。该案由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 
  2017年3月,金山地区检察院依法以环境污染罪将该案被告人周某、曹某、朱某起诉到法院。近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依法判处周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以拘役六个月,罚金2.5万元,并作出行业禁入限制。 
  遇难题办案一度进展缓慢 
  经查,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周某、曹某、朱某等三名被告人为牟取暴利,从附近的小型汽车摩托车修理厂、机械修理店等处收购废机油,采用静置沉淀、抽水等方式,使废机油含水量低于5%后销往泰州,再由泰州销往安徽一带牟利,先后非法处置废机油500余吨,获利150余万元。 
  在加工处理过程中,废机油进入土壤、水体,造成周边生态环境大面积严重污染。经上海市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鉴定,周某等人非法收购和处置的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监测显示,周边水质石油类监测值超过五类地表水石油类指标最高值5.79倍。检测专家称,这批废机油中含有致癌、致突变、重金属等物质,难以自然分解,渗入土壤后危害将达数十年;至于那些非法处置已流入市场的废机油,其对用户的安全隐患更无法估量。此案是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也是镇江市首例非法处置废机油案。 
  本案中,三被告人均为无证个体经营人员,作案近三年来,从各处收集来的废机油都没有书证反映,使办案人员很难准确适用司法解释明确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追诉标准。在侦办过程中,涉案危险废物的数量确定、处置行为的法律认定等很多疑难问题摆在办案人员面前,办案工作一度进展缓慢。 
  细致取证锁定证据链条 
  2015年7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初,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即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同步介入,就侦查方向和法律适用等难点问题拓展思路,会同公安机关深入研究。 
  为了准确认定被告人非法处置废机油的数量,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侦查人员从涉案废机油的去向入手展开调查,结合“提炼”后的废机油均流向泰州等情况,多次赴泰州等地收集证据,逐一调取三被告人及买方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经过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最终查明三被告人近三年来共倾销废机油150余万元。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委托物价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结合被告人供述,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最终确定每吨3000元的销售单价,进而认定三被告人共非法处置519吨废机油,并据此牢固锁定三被告人的供述,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准确认定三被告人各自非法处置废机油的数量,为下一步的审查起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静置沉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处置”行为 
  按照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在本案中,周某等三人对废机油并没有实施“排放、倾倒”行为,要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只能按照“处置”的行为来认定。 
  在办案过程中,一些人认为,周某等三人对废机油进行“静置沉淀”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并没有为处置废机油采取具体行动,也未改变废机油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不具有刑法意义上“处置”的行为特性。故此,对周某等三人的行为,不宜以污染环境罪处理。 
  为厘清认识、指导实践,金山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周绪平通过深入论证,认为周某等人使废机油含水量低于5%的目的及现场被大量污染的事实,导致废机油减少数量、缩小体积的必然性,以及周某等人基于处置目的实施收集、静置沉淀、抽水等一系列行为的整体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处置”行为链,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处置”行为。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审判机关完全支持检察机关的观点,法庭认为公诉人对“处置”行为的理论论证有力、证据确实充分,最终判决认定周某等三名被告人“采用静置沉淀等方法进行非法处置,造成场地周边水体等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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