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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如何“立得住、真管用”?(2)

2017-10-07 20:29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在《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湿地周边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50多条群众建议意见。对其中“湿地保护与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冲突时,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意见,市立法机关积极回应,规定对因湿地保护受到损失的村民和专业养殖户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立法不贪大求全,突出特色重在管用
  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大幅度增加,达到350多个。而这些新增加的立法主体,基本上都是“新手上路”,没有多少立法经验,立法能力还在形成过程中。
  地方立法并不是越多越好,不能相互之间搞攀比,而是要立足于地方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介绍,江西省为防止设区的市立法出现“井喷”现象,省人大常委会对各市科学编制立法计划提出了遵循原则、留有空间和从严把关三个明确要求。
  龚建华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立法注重把好“三关”:一是不抵触关,对是否超越立法权限进行把关;二是有特色关,要体现地方立法特色和针对性,对有无大量照抄照搬上位法的内容进行把关;三是可操作关,对能否解决实际问题进行把关。
  对于刚刚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而言,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广东惠州市目前制定地方性法规3部、在审2部,数量虽少,但都经过精心打磨。
  “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质量,不追求数量,追求‘小而精’,不搞‘大而全’,有几条就立几条,不贪大求全,重在管用、重在实施。”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华贵说。(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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