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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是刑事诉讼公正的保障(2)

2017-09-27 13:53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具体而言,现在应当参照最高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办。如果真正做到这些了,我想法庭调查的实质化就好多了。

  三、庭审应当尽可能有辩护人参加。在被告人无力自行聘请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只有在有对抗性的庭审下,事情的真相才会越辩越明,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

  在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为什么公诉人阅过卷了,法官阅过卷了,这些材料还需要在法庭上这么实质性地举证、质证呢?当一个被告人被一大堆不知道是什么的证据指控他犯罪,他怎么来为自己辩护呢?法庭还能查清案件的事实吗?所以,我们的法庭举证质证的实质化,是对被告人公平审判的实质化。这应当是刑事诉讼公正的重要价值之一吧!(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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