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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终端使用非法获取的信用卡信息构成何罪(2)

2017-09-27 13:53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第三,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向桂宏诱骗被害人设置指定的绑定手机号码及密码属于非法获取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手段具有非法性,其通过发放虚假广告,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发放贷款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将被告人的手机绑定在被害人信用卡上,故号码的取得显然不具法律上的授权,违背了公民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为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范畴。向桂宏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资料,在通讯终端上使用,支取被害人信用卡内的财物,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金额达到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被告人向桂宏诱骗被害人将绑定信用卡的手机号码设置为其提供的诈骗号码,并设置指定密码,在移动通信终端上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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