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九成设区市(州)已制定并经批实行地方性法规
9月6日,记者从在广西南宁召开的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立法法修改两年来,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市(州)中,有256个市(州)已制定并经批准地方性法规437件。 在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进程中,地方立法发挥着重要作用。两年多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将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中。 依法有序推进而非一哄而上 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作了明确规定,设区的市“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两年多来,各设区的市按照立法法设定的权限规定,立足本地实际,遵循发展规律,审慎制订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依法有序推进地方立法。 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出台程序作了规定,许多市抓紧制定规范立法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已制定192件地方立法条例,真正做到了在立法中让程序规范先行。 2016年6月,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立法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要求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法规立项解决的是‘立不立、立什么’的问题,是立法工作的起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防止有可能出现的立法“井喷”现象,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对各市科学编制立法计划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宁缺毋滥”原则确定立法项目,切忌把立法数量作为衡量标准,既防止立法粗疏,也防止过度立法。比如在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时,提倡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的某一方面入手,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手段,规范权利义务,而不是搞摊大饼式的面面俱到。 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市对于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非常慎重,纷纷提出不急于求成、不搞立法攀比、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的要求,并按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调研论证。 在四川眉山,所有立法选题都要向市政府、区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完后,再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领域确定立法项目。在第一批30件立法选题中,优先将《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眉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等8件选题列入立法日程。在起草《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人大从行政管理角度,最初对建成建筑外观风貌控制作了禁止性规定,可是社区和商户代表反映临街商铺建筑外观变动性大,禁止性规定难以操作,这条意见最终被采纳。 提高立法质量而非攀比数量 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地方立法不能片面追究数量,要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进度服从质量,不急于求成,不搞数量攀比,更不能搞“花架子”。 黄柏河是湖北宜昌境内一条重要的长江支流,承担着200万人饮水、100万亩农田灌溉的重任。黄柏河流域磷矿资源丰富,是长江流域最大的磷矿基地。曾几何时,随着流域内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矿产资源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生产废水、生活垃圾和污水、畜禽养殖等污染给黄柏河带来了累累伤痕。宜昌鄢家河村老人张德伟目睹了黄柏河的水质变迁:“磷矿开采多起来后,每天都排放污水,这条河的水质就慢慢变坏,再不赶紧治理,黄柏河就保不住了。” 今年年初,20多名宜昌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提请人大尽快立法保护黄柏河。有人担心地方立法后会限制矿山开采,影响经济发展。对此,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刘学甫态度很鲜明:“加强黄柏河流域保护,防治水污染是立法目的,一定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管控从严,决不能搞立法放水,上位法有规定的一定不能放松。”经过大量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9月18日,《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在宜昌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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