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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系统校验刑案证据是否存瑕疵 61项指标定性分析审判质效司法(2)

2017-09-23 13:40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上海法院还首创了案件权重系统,改变了以往简单以案件数量考核的方式。通过对近几年已结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天数、笔录页数、庭审时间、文书字数等关键指标数据,测算出了相应权重。目前系统已开发了1023种案件类型的案件权重指数,为法官入额遴选、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提供了科学的决策支撑。
    司法领域实现从0到1的突破
    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则是上海在大数据研发上的又一重大突破。
    该系统不仅为办案人员提供统一适用、清单式的办案指引,还能提示证据是否存在瑕疵、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目前已经完成3类犯罪7个罪名的证据模型构建,仅这7个罪名就涉及48个环节1039项证据校验标准的制定。比如故意杀人案,系统设计了现场目击型命案、现场留痕型命案、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拒不认罪型命案四种类型的证据模型。
    除此之外,该系统的全程录音录像功能还能把刑事案件办理主要环节的音频转化成文字,并对关键内容进行快速定位、比对。比如,搜索某个关键词,可迅速定位其出现的位置,并跳转至视频部分。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等,系统还能给出量刑参考,进行类案推送,克服了办案人员个人判断的差异性、局限性、主观性。
    “这个系统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开启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的先河,在司法领域是0到1的突破。”郭伟清说。
    下一步,上海高院将打造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升级版,升级版将完善常涉罪名的证据标准指引、应用全面覆盖公检法司。在尝到刑事案件系统的甜头后,上海还将着力研发民商事、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技术应用助力改革两大成效
    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多次参加走访司法体制改革第一线的活动,他的感受是,“信息技术的运用的确给予了司法体制改革前所未有的强大助力”。他认为,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与以往改革相比有两点大的区别,一是顶层设计,以前的改革是司法机关自己展开,有时成了“单兵突进”,而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是系统性的且有配套措施跟进的改革。二是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新技术的引进对于审判、检务和司法辅助性的工作来说就是解放了生产力,“人少案多”“执行难”等难题不再无解。同时,信息化技术有助于决策管理的能力提升,审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如果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分配也会更加明确。向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要管理能力、要审判检务质量,在有的地方已成现实。
    在王亚新看来,技术的运用在将来最有希望的重要成效之一就是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更加广泛的信息共享。这一点不仅能够切实提高司法的质效,还会通过信息公开及“阳光司法”,使当事人以至一般的老百姓得到实惠。在破解“信息孤岛”的前提下,一些目前尚未得到充分遏制的非法行为,例如虚假诉讼等,在大数据的思维和信息互联互通的条件下也有望得到有效破解。
    “大数据、人工智能最终还是要为人所用,以人为本。”王亚新认为,信息化技术在司法实践及改革的运用中仍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技术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等“人”的融合,二是技术与司法程序的融合。日常的程序运作、规章制度要和先进的信息化或人工智能技术对接,必须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这不啻为一场革命,其对管理方式的变革、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高、思维方式的与时俱进等因素的要求都非常高。新技术的运用一旦出现问题,会带来更高风险。最终,技术和人的矛盾总会反映在人和人的矛盾上,如何相应地调适人际关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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