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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污染防治方案发布 京津冀等16省市为重点地区(2)

2017-09-22 13:19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根据《工作方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2+26”城市要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地区其他城市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工作方案》提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

  涉VOCs环保准入门槛提高

  《工作方案》表示,要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其中,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同时,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根据《工作方案》,O3污染严重的地区,夏秋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对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应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制药、煤化工、橡胶制品、涂料、油墨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今年年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基本完成工业涂装VOCs等的治理。

  建立VOCs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工作方案》提出,重点地区O3超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将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工作方案》还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

  《工作方案》要求,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记者 郄建荣)(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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