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专家建议监督范围应覆盖检察各类案(2)
张建伟说,人民监督员和检察官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才能使制度具有良性运作的条件。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权力的独立性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信赖,应通过第三方公权力机关管理而不是检察机关管理人民监督员来实现。 实践中,这一问题已经通过人民监督员管理体制改革得到解决,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人民监督员,使监督者相对于被监督者具有超然、客观、中立的地位,为重视履行监督职责创造条件。 张建伟认为,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制度设计,可以带来更多启迪:在国家法治化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扮演更多、更积极的角色,发挥更大作用,为司法机关减负,使司法机关从繁冗的司法行政事务中解脱。有利于落实“将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的理念,推进司法公正。 应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之初衷,在于消解社会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疑虑,补强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民主性,防范检察权力滥用。然而,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人民监督员制度向何处去”的疑问随之产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颇具中国特色的外部监督形式和人民民主方式,应当予以保留,应顺应改革的大趋势作出调整完善,进一步实现法治化发展。 秦前红解释说,检察机关仍有可能保留部分自办案件的侦查权;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部分事项并非皆由监察委行使,还包括“拟不起诉的”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不完全限于外部监督,而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秦前红说:“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应当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一步改良这项制度,在厘清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补强人民监督员配套保障措施,提升人民监督员选任的民主程序等方面,作出更大努力。” 就具体的改良方案,他提议,调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更好地体现法律监督机关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要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与管理仍然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以此维护人民监督员的中立地位;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抓紧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秦前红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也可以考虑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做适当改良后,引入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与当前纪委特邀监督员等制度的有效整合,在自体监督之外引入外部监督,发挥制度作用。(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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