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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可在国内实现贸仲委10月1日起受理国际投资(2)

2017-09-20 18:07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最后,是规定了第三方资助。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研究表明,目前有60%的ICSID案件涉及第三方资助。鉴于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下,第三方将不可避免地对仲裁结果具有利益,从而对仲裁程序产生影响,《投资仲裁规则》规定了受资助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和对象、披露时间等,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可以考虑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形及当事人遵守相关义务的情况。
    机构管理等三大优势助力
    贸仲委可以涉足国际投资争端纠纷解决,是其在做投资仲裁案件方面的优势使然。
    据王承杰介绍,主要有三大优势。一是机构管理优势。经过多年发展和积累,贸仲委拥有一支由近100名专业能力突出、语言能力强的仲裁法律人才组成的专业秘书队伍,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专业人员。由案件秘书协助仲裁庭进行程序管理,是贸仲委机构管理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仲裁程序管理的专业化和高效性。贸仲委的这一做法已被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所采纳。
    二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经验优势。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委仲裁的显著特点,被誉为东方经验。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实践证明,很多国际投资争端是经过调解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并得到良好的执行。
    三是选择不同法域案件管理地的优势。贸仲委投资仲裁规则规定,贸仲委在北京设立的贸仲委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均可以受理投资争端。当事人约定贸仲委仲裁的,由贸仲委投资仲裁中心受理案件,仲裁地为香港的或者当事人约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的,由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受理案件。就投资仲裁的当事人而言,当事人即可以选择在贸仲委仲裁也可以选择在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均适用贸仲委投资仲裁规则。由于内地与香港属于不同的法域,上述受理地点的不同,可以为当事人对外谈判提供更多的回旋余地和选择空间。(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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