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份笔录中,他都不承认故意撞人
“司法办案首重证据,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疑惑都需要我们认真仔细地审查,用扎实的证据来一一证实。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保护好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蒋巍巍说。两年前,她办理的李某故意伤害案真正做到了不依靠口供,让证据“说话”。 2013年1月26日,在合肥市的一商业综合体的停车场内,李某和女友逛完街后,在车内聊天。此时,汪某与亲朋好友聚会后,行至李某车旁,同行的一位喝醉了的朋友用脚踢了一下李某的车。李某当即下车与汪某等人争执起来,后被劝停。让人没想到的是,李某随即启动车子,在行至汪某等人身边时将汪某撞倒,之后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当晚,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经鉴定,汪某右腿右侧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李某的父亲委托公安机关向汪某支付了3万元的医药费。因为汪某的伤情迟迟不具备鉴定条件,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作出伤情鉴定,案件也因此拖了将近两年。 “李某归案后,一直称自己是无意间撞到了人。”蒋巍巍至今还记得,李某卷宗里的全部7份讯问笔录中,他均不承认自己是故意开车撞人,而是辩称当时方向盘打得有点急,加之速度有点快,所以才撞上了对方。检察官讯问时,李某仍然坚持上述说法。 “虽然李某具备报复的作案动机,但并不能就此简单认定李某是故意驾车撞人。”蒋巍巍深知故意驾车撞人致人轻伤与交通肇事致人轻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罪与非罪事关重大,关键还是要靠证据“说话”。 仔细审查全案卷宗时,一段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引起了蒋巍巍的注意。视频显示,李某驾车在接近被害人时停了一下,而后车辆突然快速右转撞向被害人。撞人后,车辆紧接着往后倒了一下,然后左转快速离去。 “我的车头是朝北的,受停车场的场地限制,我要离开停车场必须右转掉头才能开车上路。在掉头过程中,车速过快撞到了人。因为害怕对方人多会打我,所以我马上驾车离开了现场,然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到公安机关投案了。”讯问时,李某貌似合情合理的辩解,却让蒋巍巍始终感觉到其中有不对劲的地方。 为了解开心中的疑惑,蒋巍巍决定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查。到了现场后,蒋巍巍发现按照李某案发时的停车位置和车头指向,只要一个简单的左转就能驶向停车场出口,根本不需要右转。“李某的供述可能是假的。”为了进一步证实自己的判断,蒋巍巍决定顺着左转方向一直走出停车场。然而,走了一段后,她忽然发现道路前方居然有一排阻拦桩,车辆根本无法通行。“难道,真像李某说的要右转才能驶离停车场?可是,监控视频中李某撞到人后,随即倒车左转离开了停车场怎么解释?”第一次现场勘查不仅没解开先前的疑问,还带来了更多的困惑。 “那个阻拦桩以前是没有的,最近一段时间才安装上。”现场勘查回来后,蒋巍巍一脸沮丧地说起勘查情况时,一知情同事说道。意外的收获让她重燃斗志,决定再次到现场勘查。 为了确保勘查的效果,蒋巍巍不仅拉上了同一办案组有4年驾龄的检察官,还让负责侦办此案的公安民警一同参与。第二天,到了案发现场,首先要解开的就是阻拦桩的疑惑。经对几名长期在停车场工作的保安询问得知,阻拦桩确实是在大概两个月前才刚设置的,以前并没有。 解决了第一只“拦路虎”后,蒋巍巍又拿出头天晚上加班制作好的十余张监控视频截图,在“老司机”和办案民警的协助下,与案发现场反复比对,最终得出结论:李某要驶离停车场,只需一次简单的左转弯就可以办到,无需停车也无需倒车,而其突然加速右转既无必要,更不符合常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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