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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17-09-20 13:03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讯(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李豫皖)安徽省霍山县新鑫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两名股东不仅被霍山县法院一审判处刑罚,还被判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这也是安徽省六安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杨承祥系霍山县新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声朝、汪旭祥则是该公司股东。据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12月,被告人杨承祥、章声朝、汪旭祥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该县东西溪乡东溪村王湾组山场内非法占用防护林地,进行道路修建和石料加工场地修建活动,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该公司在进行石料加工过程中共占用林地面积为22.8亩,扣除原有道路面积10.7亩,该公司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12.1亩,所占用林地为公益林。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今年5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霍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公诉部门经审查发现了这一公益诉讼线索,遂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2016年5月13日,该公司因道路修建和石料加工场地修建等活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霍山县林业局处以行政罚款2万余元,同时责令该公司于2016年12月底前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该公司在缴纳罚款后,一直没有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新鑫建材有限公司破坏林地需要修复资金共计30.8万余元。

  2016年12月,新鑫建材有限公司经过清算后被核准注销。原股东会成员杨承祥、章声朝、汪旭祥均承诺公司若有隐性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按原投资比例享受权利或承担责任。此后,霍山县东西溪乡政府代原新鑫建材有限公司恢复了部分被破坏的林地原状。今年5月,原新鑫建材有限公司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8万余元。霍山县检察院认为,原新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征占用地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12.1亩,其行为既侵害集体财产,又破坏国家森林资源,损害生态环境、侵害公共利益,原新鑫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鉴于该公司已被核准注销,杨承祥、章声朝、汪旭祥三名股东自愿承担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因此三股东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民事责任。6月,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承祥、章声朝、汪旭祥按出资比例支付恢复被破坏林地及森林植被所需费用共计22.7万余元。

  8月29日,霍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杨承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章声朝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汪旭祥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法院同时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杨承祥、章声朝、汪旭祥三被告赔偿恢复被破坏林地及森林植被费用共计22.7万余元。(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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