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欠缴引纠纷 人社部:能提供证据就解决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缴欠缴的保险费却告状无门的现状有望改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在答复陈舒等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妥善解决社会保险费历史遗留追缴问题的建议时承诺,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随着因欠缴、追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劳资纠纷日渐增多,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在调研中发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社保欠缴的历史遗留问题就是一个纠纷隐患。今年全国两会上,她同广东代表团的13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妥善处理社保欠缴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当前因为欠缴、追缴社会保险费而造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很多,而围绕这一问题的处理,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等都牵涉其中,却一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陈舒说,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现在均不受理此类案件,而社保部门没有强制权,劳动监察有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两年时效的制约,这个问题应当给予重视,防止形成“堰塞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认真办理该建议,8月3日向陈舒等代表作出答复。 答复函对行政执法时效问题作出解释,称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问题,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结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 但是,由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以“保权益、可操作、顾大局”为基本原则,会同相关部门鼓励部分地区就解决历史欠费问题进行试点探索,并专题研究解决历史欠费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企业欠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行政管理和经办管理,完善执法程序。 对于答复意见,陈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常满意”。陈舒说,已经将这份答复意见转交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以后类似追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可以适用。(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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