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孕入职被指职场碰瓷 法律过度保护还是女性无奈?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后随即提出辞职,怀孕期间照拿工资、交社保。有网友调侃称,“这算不算职场碰瓷?” 近年来,女员工“隐孕”求职的事件并非个例,公司面对员工的一些不诚信行为是否有解决之道?公司能否为此单方面解除雇佣关系?法律上对劳动者及企业、雇主的权益保护是如何平衡的? “隐孕”求职,女员工有错么? 近日,据当地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怀孕期间照拿工资、交社保。 报道指出,该女员工的行为让公司老总充满怒火而又无可奈何,最让资方感到难以接受的是,该女员工承认应聘时已知道怀孕,之所以“隐孕”找工作,就是想在孕产期拿到工资,不让社保断档。 该事件经报道后引起网友热议。“这算不算职场碰瓷?”有人提出这样的疑惑。而在争议中,也有网友指出,“如果女性求职者坦白了有孕在身,被录用的概率又有几何?” 记者注意到,在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明确了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强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有网友表示,碰到上述“隐孕”求职的情况,公司老板或许只能自认倒霉了。 然而,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对中新网记者解释说,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求职者是否怀孕、是否打算生育等问题进行询问的。 “即使询问,求职者也可以不回答,甚至可以不正确回答,即便她的回答带有欺骗性,但也不会被认为是欺诈。”周长征说。 员工怀孕,必然是公司的负担? 近年来,由“隐孕”入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并非个例。据媒体报道,2016年,湖南长沙的汪女士进入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刚过试用期不久,她发现自己怀上二胎,后被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 尽管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应做出赔偿,但资方始终认为,汪女士瞒报了怀孕事实,欺骗了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是给了解除孕期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劳达创始人、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魏浩征对中新网记者表示,试用期内,如果能举证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管是否怀孕,都能解雇,也不需支付工龄补偿金。 但对于“隐孕”,魏浩征则认为,这种情况“无法论证”。 他表示,“单纯从怀孕的角度考虑,我觉得并没有涉及到损害单位权益问题,针对怀孕员工,法律本身就是强化保护的。” 周长征也认为,很多公司对女员工生育带来的效益减损其实是“太过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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