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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保护诉权 依法规制滥诉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范行使行政诉权意(2)

2017-09-14 20:23来源: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 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

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促进新行政诉讼法深入贯彻实施,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成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和避免诉权滥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就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在新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随着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长和办案压力的不断加大,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情况有所回潮;二是个别当事人曲解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含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甚至阻碍中国法治建设,抹黑中国法治形象。因此,为巩固新法实施和改革成果,一方面要坚持保护诉权、坚定不移推行立案登记制;另一方面要依法规制滥用诉权、恶意诉讼问题,防止当事人行使诉权偏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精神实质。

        问:请问《若干意见》在保护当事人诉权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诉讼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基于“民告官”的制度架构,加之“官本位”观念的长期影响,行政审判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扰。过去一些地方出台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潜规则”,将老百姓的诉求拒之门外。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就是为了解决“立案难”的痼疾。立案登记制施行后,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基本得以解决。但是,随着办案压力的与日俱增,“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的风险也时刻存在,不容忽视。因此,执行新法规定,推行立案登记制,需要旗帜鲜明地予以坚持。

        《若干意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该部分共八条。在这一部分,《若干意见》从提高诉权保护意识、巩固新法实施成果、坚持立案登记制度、加强诉讼服务建设、完善司法救济措施、防止不当干预诉讼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明确要求。

        《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并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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