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隐孕”入职,你怎么看(2)
劳动法律法规向职工特别是孕期女职工倾斜,是保护弱者,人性化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但不以就业为目的恶意应聘,应引起立法与管理层面的关注。“隐孕”应聘者利用法律法规中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把企业当成孕期“避暑地”,“蹭”完待遇后马上走人,这对企业来说不公平。当然,不能因此质疑保护孕期职工以及赋予职工辞职权等条款的合理性,毕竟法律是覆盖所有人的,是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不能因为出现个别不诚信的人和事,而怀疑法律的有效性。 诚信问题,还是应该用诚信方面的办法来解决。“隐孕”者恶意应聘、恶意辞职,对此,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建立一种应聘诚信档案,以及应聘入职人员诚信问题审查机制和办法,应聘者、入职人员的某些行为一旦被认定存在不诚信甚至欺诈,就应在其诚信档案中有所记录,严重者可考虑拉入“黑名单”,让这样的应聘者付出代价。 制度要保护弱者,更要守护公平。某些制度条款一旦出现可以被恶意利用的软肋,“强弱”瞬间即会发生颠倒。(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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