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宗教事务(2)
问: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解决宗教界关心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问:条例对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急需源头治理。条例采取多项措施,严防借教敛财。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网上涉及宗教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活动也呈增多态势,尤其是宗教极端思想通过互联网传播,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纳入依法管理。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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