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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首批国家级示范城市和第二批国家级示范

2017-09-06 20:41来源:体制改革司浏览:手机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办、卫生局、财务局:

  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范围,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决定将北京市等15个城市确定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首批国家级示范城市(见附件1),将天津市北辰区等26个县(区、市、旗)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级示范县(区、市、旗)(见附件2)。现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首批国家级示范城市和第二批国家级示范县(区、市、旗)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示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

  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各地积极探索,创造出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也存在改革进展不平衡、重点难点有待进一步突破等问题。开展示范工作是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方法,是引领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的有效手段,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增强责任意识和攻坚意识,抓住示范工作机遇,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为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立标杆、树典型。

  二、明确示范工作重点及任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逐条逐项落实改革任务。国家层面提出具体要求的,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层面提出原则要求的,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因地制宜,细化实化改革举措,探索推进改革的方式方法,趟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路子。

  (二)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学习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敢闯敢试,探索创新,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精心设计自选动作,突出特点,彰显特色,打造亮点,落到实处。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加快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加强政府对医院的监督管理,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加强医院党的建设。示范地区各级各类医院要制定章程,以章程为统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等,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提高医院运行效率。

  (四)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巩固完善破除以药补医成果,统筹推进医疗价格、药品采购、人事薪酬、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改革,发挥政策叠加效应。通过集中采购、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建立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的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实行编制备案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探索院长年薪制,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DRGs),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逐步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社会满意度、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等指标。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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