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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领域严重失信纳入惩戒范围 奖惩机制基本形成(2)

2017-09-04 20:22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在加大惩戒企业失信行为的同时,还注重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构成了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的重要补充和保障。”《报告》说。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任务。修复机制包括信用纠错修复、自新修复、主动修复的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报告》认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效避免信息失实和“误伤”等情况发生;一旦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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