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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局 结合实际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2017-09-03 20:55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沈阳市工商局从实实在在解决诉求的角度出发,坚持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争议,努力将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纳入行政复议的工作范畴,在复议和信访衔接上走出了一条符合本地特色的道路。沈阳市工商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小幅递增,呈现了信访案件每年降低40%的良好势头。
  沈阳市工商局通过有针对性的基础建设,有效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一是通过协商和解化解行政争议。出台《行政争议案件协商和解制度》,要求每件行政复议案件在正式审理前,征询复议各方是否愿意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意调解的,进入行政复议的正式审理程序。近3年来,沈阳市工商局运用协商和解制度促使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近20件,占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31.6%。二是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全面引入听证程序。对于案情事实不清或争议较大的复议案件,在案件审理中,视情况组织公开听证。三是探索行政复议审理制度的简易程序,全面提高行政复议效率。探索建立类似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和方式,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简单的复议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
  沈阳市工商局加强制度建设,将行政争议与信访工作剥离。出台《关于认真做好市民诉求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市民的诉求及时按复议、投诉、举报、咨询的相关规定分别处置,能使用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尽量不按照信访程序办理。出台《沈阳市工商局开展信访调研活动实施方案》,引导群众将诉求落实到复议、诉讼、政务公开等工作领域。在工作中加强与信访部门和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制定《沈阳市工商局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职能梳理表》,明确不同争议纠纷的解决部门,实行行政复议机构与信访工作机构的信息通报和反馈,对于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行政争议提出预防和化解对策。
  沈阳市工商局加强程序建设,保障行政争议处理便捷高效。出台《处理行政争议案件工作流程暂行规定》,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投诉、信访的接待和处理部门、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一个部门接到案件后,经审查立案登记的,必须向其他相关部门发出通报,其他部门接到通报后留存备查。(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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