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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城市大气不达标党政领导要担责 四种情形将从严问责(2)

2017-09-01 13:14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规定》说,完成《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完成《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四种情形将实施从严问责

  《规定》明确,对符合问责情形的,由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向相关省级党委、政府进行移交移送。

  “相关省级党委、政府收到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规定》指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规定》还列举了从严问责的情况,其中包括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2017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以及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规定》强调,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环保部的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不取代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等相关工作安排。(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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