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行业法制 > 工商 >

四川:符合条件的住宅可作经营场所

2017-08-31 21:36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本报讯(记者 颜 伟)“我打算在金牛区注册一家公司,想把自己的住宅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不知道是否可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的范女士近日向工商机关提出了疑问,并得到了明确答复。
  四川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工商登记门槛越来越低,关于经营场所的限制也越来越少,但减少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制。符合条件的住宅可以作为经营场所,但不得擅自“住改商”,具体要求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据了解,目前,四川省21个市州均出台了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规定,申请人可登录四川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办事指南”查询。以成都市为例,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依法满足以下条件: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办法还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责任编辑:韩佳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