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成功指控首例盗掘古墓案
正义网成都6月1日电(记者傅鉴 通讯员韩婷 吴樾)小王下班途中潜入成都市高新区一古墓群盗掘文物,在其准备带着文物逃离现场时被现场看守人员发现,后警方接到报警赶往现场将其抓获。目前,小王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据了解,此案是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成功指控的首例盗掘古墓案。 小王平时上下班途中都会途经成都高新区一古墓群,他曾听别人说此处正在挖古墓。2016年7月26日下午4点,小王下班骑车再次途经古墓群。他看到古墓群周围用围栏围了起来,旁边立着牌子,上面写着“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进入古墓群后,小王在一个有标号且较浅的长方形墓坑里刨出一个半埋在土里的罐子。在刨罐子时,还将罐子旁边的一些碎片掰断。随后,小王将罐子放在旁边,继续往土坡下面走,又看到一个有编号的墓洞。在此墓洞里,小王又刨出两个罐子和一串铜钱。东西得手后,小王准备找一个有水的墓坑洗一下,刚刚走上土坡就被现场看守人员拦住,后被警察抓获。 后经查实,小王刨出三个陶罐和一串十八枚的古铜钱。经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文物检验报告证实,该墓葬属于汉代墓葬,小王刨出的陶罐和古铜钱(共二十一件)均为一般文物。 2016年8月,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对犯罪嫌疑人小王批准逮捕。2017年4月1日,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5月11日,该案在高新区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小王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记者从高新检察院了解到,盗掘古墓葬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行为犯。本案中,小王的盗掘行为虽未实际盗取到文物,但其盗掘行为将陶罐周围的瓦片破坏,改变了物品之间的原本方位、结构,其破坏性的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损毁不可逆,被认定为盗掘古墓罪既遂。 据介绍,行为犯以犯罪行为的完成为既遂的标志,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盗掘古墓葬罪是指行为人没有经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挖掘古墓葬的行为。盗掘既不是单纯的盗窃,也不是单纯的损毁。盗掘古墓葬罪的既遂,表现为违反文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没有经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下私自盗窃挖掘古墓葬,方式无论是公开抑或秘密均在其列,而且不论是否最终盗得文物,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都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同时,行为犯虽然侧重于行为的认定,但并不等于说一切行为犯皆既遂犯。对于行为犯而言,仍需要以相关法益的侵害程度来区分既遂与未遂。《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既遂。在本案中,小王的盗掘行为虽未实际盗取到文物,但其盗掘行为将陶罐周围的瓦片破坏,改变了物品之间的原本方位、结构,其破坏性的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损毁不可逆,应认定为盗掘古墓罪既遂。 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和建筑施工单位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因此,无论您是个人劳作还是大型施工,一旦发现挖掘出疑似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文物,请立即停止工作,保护好现场,迅速联系施工所在地的文物保护单位予以鉴定,切莫因为一己私欲或者无知而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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