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花照发朋友圈引纠纷 独创性花艺作品受法律保护(2)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涉案花束具备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具有实用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廖珍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汪华玉著作权这一问题,法院认为,廖珍珍将涉案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传播范围有限,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且主观上没有恶意,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并未给汪华玉造成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如上认定。(记者 徐鹏 通讯员 王继学)(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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