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3)
本条规定了“对违规行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关于“党的建设缺失,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问责情形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本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适用范围也与两项法规基本一致。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本规定施行之后,纪检监察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凡发现新的顶风违纪行为,一律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从重或加重处分,并倒查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我们也欢迎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为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营造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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