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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3)

2017-08-21 22:17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定,细化禁限用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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