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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3)

2017-08-21 22:16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三、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2017年12月31日前,各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本方案规定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各省级食品安全办需汇总整理本地区整治工作情况,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二)抽查检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等情况,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组织对重点地区检查。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四、工作保障
  (一)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二)通报协查。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议考核。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2017年对省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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