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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陵城检方监督改判一起环境污染案

2017-08-20 12:53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高忠祥 任吉慧)非法处置危险废物90余吨,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对排放地块土壤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达数年,竟被免予刑事处罚?面对量型畸轻的判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检察院对邹积慧、包德刚污染环境一案依法提出抗诉,德州市中级法院近日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3万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底,时任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华昊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邹积慧、包德刚,在明知危险废物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的情况下,为节省处置费用,将公司生产机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等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马国森(在逃)非法处置。马国森又与李仁祥一起租赁场地,先后运来500余桶(90余吨)废渣,将氨水按一定比例兑入废渣进行调油,处置废渣100余桶。由于调和后的废渣没有找到销路,导致装有废渣的铁桶被腐蚀,废渣流出,造成严重污染。后经检验,废渣有毒物质含量超值,为危险废物。

  2016年5月,执法人员在日常走访中发现了他们存放废机油渣的行为,该案随后被立案侦查。今年5月,陵城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茌平华昊化工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李仁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邹积慧、包德刚依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陵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邹积慧、包德刚量刑畸轻。二人作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达90余吨,造成大气和土壤严重污染,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过轻。两人的行为既不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也不符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情形,因此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5月16日,陵城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出抗诉,德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随后,德州市检察院与该市中级法院进行了沟通交流,对适用法律和量刑,以及对当地环境造成的影响达成共识,认为结合现在治污的形势,必须严惩该类犯罪,增强警示效果。德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案开庭审理,采纳了抗诉意见,对两名原审被告人判处实刑。(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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