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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 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

2017-08-18 14:04来源: 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在市场退出方面,《意见》要求,要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要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同时积极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要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要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于破产配套制度,《意见》明确,要推动设立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的破产费用专项基金,推动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协调解决重整或和解成功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以及积极协调政府运用财政奖补资金或设立专项基金,以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问题。要加强破产审判组织和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促进破产审判整体工作水平的持续提升。

    在信用建设方面,《意见》规定,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路径,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完善。要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意见》要求,要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同时,要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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