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建立反歧视专门机构(2)
侯欣一指出,用人单位经常片面地认为,雇用女职工要支付更多的劳动成本,比如,生育和抚养孩子要耗费女性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此期间,女性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意味着女性可能会休两次产假、哺乳假,用人单位在招录时必然会考虑这些问题,因此,会对女性就业设置更多的障碍,从而导致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进一步加剧。”侯欣一分析。 反歧视法律制度严重缺失 专家指出,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分散、过于原则,导致现行反就业歧视法律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侯欣一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基本上是一些权利性的宣告,缺少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 “例如,法律在女性平等权利的宣告性保护方面相当全面,但女性就业歧视仍无所不在,甚至明目张胆。这表明现行反歧视法律是没有效果的。造成这种有法不依情况的原因是,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缺少有效的救济机制。”侯欣一指出,反歧视法律制度严重缺失的现状急需引起重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小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我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机会的立法不断发展,但很多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尚有不足,原则性规定比较多、可操作性差。 “如果用人单位在雇用期间有歧视行为,也只能以劳动合同纠纷的名义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而不能以受到就业歧视为由提起诉讼。所以,尽管我们有那么多的部门法都宣告了很多不能歧视的权利,却没有一条途径能有效地保护和救济公民的权利。”刘小楠直言。 对性别歧视缺乏具体说明、用人单位隐形歧视难以取证、用人单位责任不明确、缺乏实施机制和执行机构……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朱晓飞指出,法律内容不完善、规则不细化、可操作性不强,是导致女性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 正因如此,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备受关注。 针对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必要时,妇女联合会可以邀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媒体等相关组织参与约谈,并下达整改意见书。对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问题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此,刘小楠认为,河北省在地方立法中强化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通过立法明确妇联约谈职能的做法值得肯定。下一步,需要对施行效果进行评估,如果可行,建议进一步推广。 建立专门反就业歧视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对被约谈的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媒体公布,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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