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采江砂上万吨 两男子因非法采矿罪被批捕
正义网武汉8月14日电(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 朱凛睿)自今年3月份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办理全市检察机关首例非法采矿案件以来,日前,该院又办理了一起同类案件,两嫌疑人在长江新螺段白鳍豚保护区水域非法盗采江砂,共计重达上万吨,价值30余万元。日前,仇某、黄某因非法采矿罪被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3月16日12时,警方巡逻至湖北咸宁护县洲,发现一艘采砂船正在卸江砂,通过船主黄某找到收购其所采江砂的仇某。仇某负责令人用吊机船将江砂过驳至运砂船上,查获其非法采砂共计11300吨,以长江江砂每吨价值人民币26元计算,其非法采砂价值共计29.38万元。 32岁的黄某是安徽省利辛县人,同他交易的仇某是安徽阜阳人,33岁,两人是朋友。今年春节后,仇某打电话邀请黄某来咸宁嘉鱼采砂,约定江砂八元一吨。同时介绍朋友小强给他认识,由小强提供打砂水域和相应保护。黄某采砂装满船后,黄、仇二人的船于护县洲水域会合。等仇某将江砂过驳完毕,其运砂船离开后,再把钱打到黄某的银行卡上。 黄某从今年3月12日开始,连续三晚,每晚7时开始在长江燕窝水域采砂,用12小时装满船,船载1500吨左右的砂,第二天早上航行3小时到护县洲卸砂。除了3月15日凌晨3点左右其采砂船柴油机出现故障,当天只采得1000吨左右的江砂外,另外两天均采集满船1500吨左右江砂。到3月16日黄某卸砂被抓获时,其共计采砂3900吨,价值10400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黄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禁采区水域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同时提醒,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有的矿产资源甚至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依法有序有度开采矿产资源,为国民经济提供所需的能源和矿产品原料,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人人有责。控制只是手段,更需要的是大家具备环保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 (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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