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2)
第五条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故意提供、使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七条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是否属于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是否影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以及是否属于严重不良事件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等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合同研究组织”,是指受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单位、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委托,从事试验方案设计、数据统计、分析测试、监查稽查等与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十条本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责任编辑:韩佳欣)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湖北宜城检察院监督水利部门移送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1-21
- 各地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再上新台阶 03-31
- 社保中心职员分46次蚂蚁搬家"搬走"社保资金270万 04-24
- 大年初一放火杀人致7死1伤案嫌犯被批捕 02-08
- 北京检察机关依法对赵建忠提起公诉 07-12
- 忏悔书连写10个"对不起" 安徽开审一起处级干部贪贿案 12-09
- 答记者问:汇聚实现强国兴军的强大正能量 10-13
- 国家食药总局:食品抽检将努力覆盖不同区域 01-23
- 最高检与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座谈会摘要 01-31
- 最高检:与8部委共建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 05-25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