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法院判决首例运输危险化学品 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宣判了被告人霍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告人霍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旗首例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被告人霍某于2017年6月5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某公司装载了34吨电石(碳化钙)。6月6日7时许,霍某驾驶该车沿G18荣乌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驶入道路南侧排水沟与防护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被告人霍峰报案后,民警在清理事故现场时发现被告人霍某不具备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其驾驶的车辆也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格。霍峰运输的碳化钙属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霍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刑事审判第一团队 阿日古娜)(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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