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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与老板有矛盾自制炸弹勒索150万判9年

2017-08-09 12:37来源:辽一网-华商晨报浏览:手机版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男子杨某因与其打工的私企老板有矛盾,自制定时爆炸装置,向对方勒索150万元。之后,杨某在未取得钱财的情况下,被警方抓获。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杨某因敲诈勒索犯罪,获刑九年。

  2016年,男子杨某曾在张某经营的凌海某私营企业打工。其间,因杨某是否侵占了张某的财物发生了纠纷,张某扣押了杨某一辆尼桑阳光轿车,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

  2017年2月5日23时许,杨某为报复和敲诈勒索张某钱财,用家中的一枚电雷管和自行购买的电池等制成一个定时爆炸装置,装在一个鞋盒子中,放置在张某家居住的住宅门前的外平台西侧,并将写有威胁恫吓的纸条粘在鞋盒上,纸条写明“一天内150万、钱够发短信……”

  2月6日下午至2月9日晚,杨某用短信继续威胁恫吓张某,向张某勒索钱财。其中2月8日,杨某又将自家的17枚带引线的电雷管用手机拍成照片,并附一条威胁恫吓语言用彩信发送给张某。

  2017年2月10日10时许,在杨某未取得钱财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对杨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恫吓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能够当庭认罪并取得张某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况对杨某减轻处罚。

  2017年5月,法院根据杨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认定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张某的行为导致其产生了报复的犯意,张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杨某的行为和其与张某之间的矛盾有因果关系,其目的是报复和吓唬张某,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

  二审法院经查,杨某与张某之间有纠纷的事实存在,但该纠纷与其所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无必然联系,原判决未认定张某有过错并无不当。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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