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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瓷房子”案核心问题披露:司法拍卖咋撤回(2)

2017-08-09 12:2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按张连志的算法,他应还本金4250万元加上1501.88万元,合计5751.88万元。

 

  对于剩余款项,张连志并不认可。他以一笔汇向天津赛缔德科贸有限公司的款项说明问题。

 

  第二笔5000万元借款,其中的1800万元通过林更的账户汇向赛缔德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相棋证实,2012年10月23日,赛缔德公司确实收到了一笔来自林更的汇款,但这笔钱是他们向鑫泽公司借的,与粤唯鲜公司及林更本人无任何关系。

 

  区法院能否受理

 

  7月30日,天津“瓷房子”拍卖事件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论证会主题之一,就是此案的管辖问题。有人提出,此案发生于2013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此案中鑫泽公司将1亿元的借款标的拆分成20个案子予以立案,东丽区法院受理,并作出两份各5000万元的调解书,是否符合级别管辖规定,调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在论证会上,有专家认为,双方签订的由房管局备案的两份各5000万元借款合同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真实、客观的合同,根据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这个案件真正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中级法院,而非东丽区法院。

 

  东丽区法院认为,案件事实表明,此案原告鑫泽公司的性质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一次借款最高金额不能超过500万元。张连志向鑫泽公司借款1亿元,分别签订了20份借款合同,恰恰体现了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特点,即一份借款合同的金额不能违背最高限额的规定。20份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形成。原告提起诉讼时,共携带20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借款金额均为500万元)对应一个案件,共20个案件,因此此案根本不存在法院人为拆分案件的问题。按照当时级别管辖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案件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东丽区法院立案受理该借款合同系列案件,不违背管辖的有关规定。

 

  查封拘留是否合法

 

  张连志的代理律师王殿学提出,东丽区法院已经查封了粤唯鲜公司名下的两处房产,其中只要一处就足够偿还,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以拒不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将张连志连续拘留42天,是否合法?

 

  东丽区法院回应称,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东丽区法院审判部门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两处房产进行了查封。需要说明的是,东丽区法院对其中一处房产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该房产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众所周知,轮候查封财产价值的实现有待于首封法院先进行财产处置才能够确定,其实际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另外一处房产“瓷房子”本身就是用于借款抵押的财产,鉴于本借款案件标的金额较大,再考虑借款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金额已远远高于1亿元,后期拍卖变现又受市场价格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东丽区法院对上述房产均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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