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溺亡同伴未呼救担责10%
与15岁的伙伴小华一起去戏水,看到其溺水后,同伴小明在惊慌之下因害怕家长责骂而没有及时呼救,结果小华因无人营救而死亡。那么,小明该不该承担责任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显示,同伴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6年8月17日,初中生小明和小华相约下午到网吧玩耍。小华到了小明家,两人商量后又决定先去坑塘里洗澡。出门时,小明的父亲问两个孩子出去干什么,小华说去地里掰玉米回来煮煮吃。从小明家出门后,两人便一起来到坑塘里下水玩耍。 大概玩了三四十分钟,小明听到坑塘边有人说话,因父母多次告诫其不要下坑塘洗澡,他害怕熟人把他俩下坑塘洗澡的事告诉父母,就叫小华赶快上岸。随后,小明往东边的岸边游,小华则往西边的岸边游。小明上岸后,先蹲躲在草窝中,当他回头看小华的时候,发现小华衣服在坑塘边,人不在。小明叫小华,没人答应,小明在周围寻找也没有找到。 17时许,小明问拔草的张某看到小华没有,张某说没看见,并问他们在干什么,小明告诉张某,他和小华下午一块在坑塘里洗澡,但现在找不到小华了。张某听后立即起身回家,途中正好遇见小华的母亲贾某,便问她孩子是否在家。在得知小华没有回家后,张某告诉贾某小明和小华在坑塘里洗澡的事情。贾某赶到坑塘,发现孩子溺水,便和闻讯赶来的丈夫一边给邻居打电话求助,一边下水救人。等村民赶来,小华的父亲已将小华打捞上来,并给孩子做人工呼吸进行抢救,随后赶到的乡卫生院医生也当场对小华进行施救,但经抢救无效还是死亡了。 据了解,涉案的坑塘系某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2014年8月施工修建,2015年8月完工,同年11月,由某市政府委托该市某镇政府管护。 事后,小华的父母将市政府、镇政府和小明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走进南阳市第21小学,巡回审判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当庭判决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华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市政府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22.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5.6万余元。(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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