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高速开“斗气车”被拘 近5成司机有“路怒症”
7月28日,在南京交警高速公路五大队,驾驶人陈某在治安处罚决定书上签完字后,低头不语,对自己在高速公路上开斗气车的行为后悔不已。记者昨日从交管部门获悉,陈某也因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成了南京开“斗气车”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第一人。 通讯员 宁交轩 扬子晚报记者 郭一鹏
因前车变道,他追上去5次“别车”
事情要从6月中旬说起,南京交警高速五大队接到市民蒋某报警,称5月22日上午8时许,他驾驶一辆客车行驶至机场高速公路秣陵互通附近时,一辆白色宝马轿车对他所驾驶的车辆多次故意“别车”,并差点引发交通事故。
高速五大队交警根据蒋某提供的视频录像,核实其所述内容基本属实。办案交警经过连续数日的监控调阅、查找证人、调查询问等证据收集、固定工作,确定了白色宝马车驾驶员以及斗气“别车”的违法事实。
通过对双方驾驶员和目击证人的仔细询问,最终查明,客车驾驶员蒋某驾车时变道,让宝马驾驶员陈某紧急刹车。陈某一怒之下,在高速上近500米的距离内,将车挡在蒋某所驾车辆前方,先后5次对其采取恶意“别车”、故意减速、左右变道等方式进行阻挡。不仅如此,陈某还在最后一次“别车”后将手伸出窗外做挑衅手势,然后扬长而去。
上述过程均被蒋某车上记录仪全程记录,还好蒋某全程冷静,事态未进一步恶化。
“斗气车”犯了什么法?寻衅滋事!
交警将陈某传唤到大队后,陈某对其“别车”事实供认不讳。陈某在高速公路上开斗气车的违法行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的法律规定,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其给予治安拘留的处罚。据悉,陈某也因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成了南京开“斗气车”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第一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并未对斗气车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更未列出法律责任,一部分驾驶人正是因此产生了侥幸心理。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一方面如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对此类违法行为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若以《刑法》中危险驾驶罪进行定性,则该类行为明显缺乏构成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对于很多恶意“别车”的驾驶员,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且能够预见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完全符合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基本概念,故以寻衅滋事定性该类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调查
近5成司机有“路怒症”
“开斗气车其实就是‘路怒症’的一种。”交管人士介绍说,开车人讨厌的“路怒”,从表现形式来看,轻的可能是互相说粗话、摁喇叭,鸣笛催促前面的车;重的就是争道抢行,随意变道“加塞”,强行占用应急通道,还有就是不按规定让行。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我国因堵车和路况不佳导致动怒的司机比例有48.1%,因看到别人违法影响到自己而动怒的有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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